關于印發《宜昌市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興山縣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宜昌高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宜昌高新區項目建設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有序開展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規范我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和《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建設規〔2022〕3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宜昌市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31日
宜昌市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規范我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及《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建設規〔2022〕3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綠色建筑標識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級別。本細則適用于宜昌市范圍內民用與工業建筑的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
第五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
鼓勵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房地產項目取得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資源建設局”)負責全市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工作的統籌推進,委托宜昌市建筑節能推廣中心(以下簡稱“市節能中心”)負責全市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公示公告、授予證書、標識管理;及全市二、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的組織申報、初審和推薦。
第七條 各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的推薦工作,簽署推薦意見。同時應督促按一星級及以上標準設計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進行星級標識評定。
第八條 市節能中心負責標識認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市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公示公告、授予證書和信息報送;
(二)負責全市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初審推薦工作;
(三)建立并管理綠色建筑標識項目資料檔案;
(四)負責受理標識認定工作咨詢、投訴及復查等;
(五)定期向上級匯報標識認定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資源建設局負責建立宜昌市綠色建筑專家庫,必要時可依托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綠色建筑專家庫開展工作;入庫專家應熟悉國家綠色建筑標準和地方相關規定,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三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告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申報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工作流程為:受理申報-初審推薦-認定并公示公告-報省級編號-授予標識。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第四條相關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三)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市節能中心提出申請,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承諾書、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三)項目審批相關文件、工程驗收材料、檢測報告、申請項目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戶意見;
(四)能效測評報告、綠色建筑技術總結報告;
(五)項目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圖、節能設計專篇、相關專業計算書、檢測報告、現場圖片和視頻等技術文件;
(六)每年上報主要綠色建筑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以上申報材料均為電子版,其中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另需提供2份紙質蓋章版存檔。(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模板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形式審查應在申報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要審查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二、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形式審查合格后由市節能中心推薦至省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辦公室。
第十五條 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申報項目形式審查通過后,由市節能中心組織專家審查,專家組由建筑與規劃、結構與材料、暖通空調、建筑給水排水、建筑電氣,施工等相關專業的7人及以上專家組成。評審時按照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過程中,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各項資料。審查結束后,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并就是否通過審查明確結論。
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專家評審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專家審查通過的一星級項目,由市資源建設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復查,并給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資源建設局進行公告,授予標識證書。
第四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 市資源建設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對存在問題的標識項目應責令限期整改或撤銷標識。
第十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公示無異議的一星級項目,由市節能中心將項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辦公室申請編號,編號由省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辦公室統一發放。
第二十條 申報項目獲得綠色建筑標識后,由市節能中心錄入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報項目相關信息,加強標識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
獲得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定期核查綠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標運行情況,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按照要求上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市資源建設局發現獲得標識項目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提出期限不超過2年的整改要求: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未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二條 市資源建設局發現標識項目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監督檢查。
綠色建筑標識被撤銷的項目,除因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被撤銷的可重新申請外,其他情形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二十三條 標識持有單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市資源建設局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強制執行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省級綠色建筑示范創建項目、得到綠色金融支持的項目,在設計完成后,應進行預評價。鼓勵其他星級綠色建筑項目進行預評價。預評價應與施工圖審查同步進行,預評價資料報市節能中心進行專項審查,通過審查并公示后,施工圖審查機構方可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一星級、二星級預評價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三星級預評價程序參照《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鄂建設規〔2022〕3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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