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濱江風貌管理條例
宜昌市城區濱江風貌管理條例
(2025年8月28日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規劃管控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綜合保護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濱江風貌管理,保護江北山在城中、江南城在山中、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體風貌格局,彰顯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質,打造長江大保護的重要展示窗口,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區濱江風貌,是指體現城區濱江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傳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態、人文特色等價值的城市形象。
第三條 本市城區濱江區域內風貌的規劃、建設、保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區濱江區域是指:以南津關至宜昌長江公路大橋段長江干流為軸線,由城西高速公路、三峽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西湖路、黃河路、新大學路、城東大道、花溪路、三峽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滬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滬渝高速公路、宜昌長江公路大橋、江城大道圍合的區域。
第四條 城區濱江風貌管理應當踐行人民城市理念,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優化城市形態,保護自然環境,傳承歷史文化,遵循保護優先、突出特色、規劃引領、統籌協調、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城區濱江風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江河、湖泊、山體、洲島等自然山水格局的保護;
(二)建筑高度、建筑體量、建筑形態、建筑色彩等的管控與引導;
(三)城市天際線、視線通廊、濱江公共空間等的優化;
(四)城市地標、城市綠地、公共環境藝術品、景觀照明等的設置與維護;
(五)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等的保護;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
各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區濱江風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濱江風貌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城區濱江風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強對城區濱江風貌整體性、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文脈延續性等方面的規劃和管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區濱江風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法落實城區濱江風貌管控要求,細化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區域特色的規劃控制,依法合理設定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區濱江區域重點地段城市設計,并將其內容和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上述城市設計,應當注重與山水自然和諧共生,明確空間布局、建筑特色、街道界面等要素的控制要求和設計原則。
已經制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未體現上述城市設計內容和要求的,應當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 編制、調整城區濱江風貌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結束后,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提出規劃條件時,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風貌管控要求,并納入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在長江兩岸長江常水位線至濱江第一條市政道路臨江一側道路紅線之間,實行濱江公共空間寬度保留管控:
(一)一般新建地區保留寬度不小于二百米;
(二)艾家片區和特殊標志性地區保留寬度不小于一百米;
(三)更新地區保留寬度不小于七十米。
第十五條 在長江南岸實行建筑高度管控:
(一)濱江一線山體山前區域建筑高度不超過十八米;
(二)距長江江岸小于兩公里的山后區域建筑高度不超過三十米,距長江江岸兩公里至四公里以內的山后區域建筑高度不超過四十米;
(三)中心地區的建筑高度不超過六十米,且與周邊區域建筑形成梯度變化。
第十六條 在長江北岸實行開發強度管控:
(一)新建居住用地容積率不超過2.0,其中城市中心區、重要交通節點周邊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居住用地容積率不超過2.5,城市更新項目居住用地容積率不超過3.0;
(二)商業辦公用地容積率不超過2.5,其中位于重點商業地區的不超過5.5。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城區濱江風貌管控要求,合理確定一江兩岸重要觀景點與主要山體之間的視線通廊,嚴格控制范圍內的建筑高度與體量。
長江北岸的重要山體、水體周邊建設區域應當強化景觀視線分析,合理確定臨山、貼水建筑高度,與山水環境相協調。
長江北岸濱江區域內臨江街區第一層建設用地優先布局公共建筑。
第十八條 因建設項目地形、用地規模等因素限制,或者因城市重大戰略調整、重點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調整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審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城區濱江風貌管理數據庫,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統一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在城區濱江區域進行開發建設等活動,應當遵循臨江見江、前低后高、錯落有致、不遮山擋水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城區濱江區域應當嚴格限制超高層建筑,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注重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富有特色的一江兩岸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專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濱江公共空間建設,持續推動集生態保護、休閑娛樂、體育運動、文化旅游等功能為一體的濱江綠色生態廊道建設,形成開敞連續的城市空間。
濱江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濱江公園公共綠地建設和維護,提升綠化景觀和生態質量。推動濱江公園內漫步道、跑步道、騎行道連續貫通,建設安全舒適、景觀協調、暢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統。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相關城市設計中加強對建筑基調色的指導和服務,保持當地風貌,體現城市特色。
建筑的色調、明度、彩度等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市政設施的選址、線路、外觀設計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與周邊建筑的協調。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橋梁、通信基站、架空管線、供用電設施等地上市政設施的風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引導和規范公共環境藝術品的配置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濱江夜景照明應當貫徹安全環保、智慧節能原則,符合濱江風貌管理要求,突出磨基山、鎮江閣、天然塔、西壩島以及跨江橋梁等景觀節點,合理布置沿江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群的輪廓、立面以及頂部照明,打造層次豐富、色彩協調的濱江夜景。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既有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符合城區濱江風貌規劃管控要求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組織改造。
第四章 綜合保護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自然生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關系,綜合保護城區濱江區域的山水格局、地域特征、歷史風貌和文化特色等。
第二十九條 保護城區濱江區域山水林田湖草的整體自然格局,打造江山塑廊、水脈伴城、城園相生的空間秩序,推動自然山水與城市融合發展。
持續推進串園連山工程,嚴格保護城市綠心、綠楔等生態本底與自然景觀,有序開展山景公園、城市公園、生態綠道建設。
實施水系連通、引水潤城工程,促進河湖等濕地自然修復與生態升級,推動生態廊道建設。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區濱江風貌保護名錄制度,確定山體保護名錄、水體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保護要求等內容,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園林部門應當劃定山體保護范圍,嚴格保護山體自然風貌,保持山體與城市良好的自然生態和空間景觀效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水利和湖泊部門應當劃定水體保護范圍,嚴格保護水體自然風貌。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根據生態價值、自然條件、景觀特點、利用現狀,明確西壩島、平湖半島、胭脂壩等江心洲島保護發展措施。
西壩島、平湖半島應當采用低碳化、低密度、低強度的開發建設模式,控制建筑高度,保障藍綠空間。
胭脂壩應當以生態保育為主,保護生物棲息地。
第三十四條 加強本市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增強濱江公共空間文化特色,塑造宜昌特色的文化標識和時代記憶。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查和傳承宜昌特色歷史文化資源,在濱江公共空間內推進以屈原文化和昭君文化為代表的名人文化、巴楚文化、三國文化、水電文化等特色歷史文化資源在公共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游覽等方面的活化利用,向社會公眾提供獨特的濱江文化和歷史體驗。
第三十五條 城區濱江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景觀風貌應當加強保護。
宜昌天然塔等不可移動文物和鎮江閣、滿意樓等歷史建筑以及紅星路-二馬路等歷史文化街區,應當進行整體保護和利用,保持歷史風貌協調。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城市風貌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單位、個人參與和監督城區濱江風貌保護提供便利。
城區濱江風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區濱江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志愿服務、技術支持、公益宣傳等方式參與城區濱江風貌保護工作。
對破壞城區濱江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區濱江風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一般新建地區、艾家片區和特殊標志性地區、更新地區、山前區域、山后區域、中心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干流流經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條例制定相關措施,加強對濱江風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