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小型市政項目(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告知承諾備案制的通知(試行)
日期:2021-08-05 17:22來源: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責任編輯: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閱讀量:
局機關各科室、城區各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統一工作部署,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鄂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小型市政項目(不新增建設用地)實施告知承諾備案制的通知如下:
一、實施時間
自2021年8月5日起,對小型市政項目(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告知承諾備案制,一表申請辦理,僅核發市政工程定位圖及說明,不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不超過4個工作日。
三、適用范圍
共八大類: 管線類、道路交通類、停車場類、公園綠地類、箱涵類、點狀桿塔位、臨時棄土棄渣堆場、其他類,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四、相關要求
(一)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城區各分局在項目正式施工后,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如申請人未履行承諾內容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相關文書并糾正申請人的不法行為。
(二)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城區各分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未履行告知承諾制有關義務的,自確認不誠信信息之日起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備案制的辦理方式,若涉及到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并按相關規定對申請人的失信行為采取信用扣分、聯合懲戒。
附件:
宜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