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稽〔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督察員的管理,促進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健康發展,我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流程》(建稽〔2008〕9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1月17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則督察員隊伍建設,規范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是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駐各城市執行城鄉規劃督察任務的人員;城鄉規劃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是指由由若干督察員組成的工作小組。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稽查辦)負責督察員(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選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督察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自律。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城市總體規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規范和實施要求;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專業水平和行政管理經驗。
(三)在規劃管理崗位擔任過5年以上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具有國家注冊規劃師資格等相關技術資格(職稱)。
(四)身體健康,適應異地派駐工作需要,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五條 督察員的遴選工作程序:
(一)地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推薦督察員人選,并將推薦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名單報送部稽查辦;
(三)部稽查辦對各地報來的名單進行審核,確定候選督察員名單。
第三章 聘任、培訓與派遣
第六條 部督查辦商有關司局從候選督察員名單中確定擬聘任督察員名單,報主管部領導批準后聘任。
第七條 督察員每屆聘期為2年,初任督察員和年齡超過65周歲的督察員每屆聘期為1年。聘期屆滿后由部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聘。
第八條 督察員不派駐原工作單位所在城市從事督察工作,督察員在同一城市連續任職不超過4年。
第九條 督察員在任職前和任職期間應接受相關培訓。
第十條 督察員經批準聘任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聘書、監督檢查證件及工作印章并組織派遣。
第十一條 派遣完成后,新任督察員即到崗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督察員的派駐城市和分組。
第十三條 督察組設組長,組長任期為2年且在同一督察組任職不超過2個任期,組長協助督查辦負責本組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組織案件調查和集體研判;
(二)向部稽查辦報告工作情況同時抄送組長;
(三)按時向組長報告考勤;
(四)承辦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督察員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請假 5個工作日以下的報組長批準,超過5個工作日的報部稽查辦批準,督察組長請假報部稽查辦批準。
第十五條 督察員應做好資料歸檔管理,主要包括: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的法律、法規,各類規劃文本及圖冊等相關材料;
(二)發出的督察文書和信函;
(三)在案件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資料、形成的調查報告;
(四)工作日志及工作報告、督察組工作總結;
(五)收發的工作傳真、電話記錄等其他相應歸檔保存的材料。
第十六條 督察員差旅費報銷和通訊補貼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中司局級人員標準執行,其他工作生活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紀律與考核
第十七條 督察員在日常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各項規章方法;
(二)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三)督察員不得在所駐城市從事任何兼職工作,不得以任何身份承接所駐城市的研究課題和咨詢活動。
(四)督察員因工作需要參加所駐城市各類規劃評審會時不得領取咨詢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對象的饋贈、報酬等,不得要求督察對象報銷應由本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督察員實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離任與交接
第十九條 督察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部稽查辦報部領導批準后予以終止聘任:
(一)考核不稱職的;
(二)本人提出辭職的;
(三)由于身體或超齡等原因不再擔任督察工作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請假期滿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五)存在明顯應發現而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聘任的情況。
第二十條 終止聘任決定由部稽查辦通知督察員本人。
第二十一條 督察員離任前應以書面形式向部稽查辦總結和報告任期內的主要工作情況,交回監督檢查證件,并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工作印章和固定資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建稽〔2008〕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