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的通知
鄂建〔2015〕12號
各市、州規劃局、城管局(委)、園林局:
為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廳制定了《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現予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20日
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省級城鄉規劃督察(以下簡稱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市(州)、縣(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經過批準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并提出督察意見建議,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
第四條 堅持“依法督察、突出重點、上下聯動、全面覆蓋”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分級督察、層級監管的責任體系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依法糾錯機制。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國家、省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指導市(州)、縣(市)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二)組建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庫,并提請省人民政府聘任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和考核管理辦法;
(三)制定年度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建立相關廳局聯席會議制度和城鄉規劃督察議事決策、協調聯動機制。
第六條 城鄉規劃督察的主要事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有關區域性規劃;
(二)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類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三)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四)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實施,是否符合法定規劃,是否符合“綠線”、“藍線”、“紫線”、“黃線”規劃和相關管制制度;
(五)編制城鄉規劃是否符合“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等基本要求,是否通過本地主流媒體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
(六)群眾投訴舉報的城鄉規劃重大問題,以及規劃建設方面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城鄉長遠發展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為準繩的原則,不妨礙、不替代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城鄉規劃督察采取“巡查與重點督察相結合、遙感監測與掛牌督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集中巡查是按照年度城鄉規劃督察方案,對遙感監測疑似圖斑、群眾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重點督察是從督察事項中篩選出較為突出的問題,進行駐點督察、專項督查或專案督察;掛牌督辦是對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有關法規政策的重大問題發送督察意見,被督察城市逾期拒不整改的,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或內部通報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條 集中巡查每年組織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從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庫中隨機抽調督察員,與省直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督察組,赴被督察城市開展督察工作。
第十條 部派督察員城市實行以部為主、以省為輔,部、省既分工明確,又密切配合的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方式,共同構成協調互補、全面覆蓋的部省聯動督察體系。部省聯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統一的規劃督察部、省協調聯動工作平臺,統籌協調涉及規劃督察工作的有關單位;
(二)部、省及時互通城鄉規劃督察案源線索,暢通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
(三)部、省城鄉規劃督察員共同參與重大案件的集體研判和聯合督察;
(四)對遙感監測重點圖斑查處不到位、城鄉規劃許可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住建部有關規定由部、省聯合約談,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主要通過以下方法開展工作:
(一)根據需要列席城鄉(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城市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等召開的涉及督察事項的會議;
(二)調閱或者復制涉及督察事項的各類文件和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的說明;
(三)利用遙感監測發現督察線索,踏勘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站和接訪場所,受理群眾來信、來電、來訪,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報道發現督察線索;
(五)利用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信息系統搜集督察信息;
(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發出督察工作文書,對其他需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書面溝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蹤督辦落實督察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督察工作文書包括《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以下簡稱《督察建議書》)和《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以下簡稱《督察意見書》)。
(一)督察工作文書應以有關法律法規和經過批準的規劃、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依據,說明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性質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二)督察工作文書中應要求被督察對象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書由省住建廳統一編號。
第十三條 督察發現涉及督察事項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時,應按以下程序發出督察意見建議:
(一)對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督查組(員)應起草《督察建議書》,報省住建廳審核,由省住建廳向相關城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出《督察建議書》,抄送其同級人大常委會;
(二)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規劃實施造成較大影響的問題,督查組(員)應及時向省住建廳移交相關材料,提請省住建廳查處。省住建廳經集體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后報送省政府。經省政府同意,由省住建廳向城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出《督察意見書》,抄送其同級人大常委會。
第十四條 督察意見建議的跟蹤落實:
(一)通過《督察意見書》、《督察建議書》提出督察意見建議后,督察員和省住建廳應督促地方按期反饋整改措施;
(二)對地方反饋的整改措施,督察員應跟蹤落實,并及時向省住建廳報告進展情況;
(三)對未按照督察意見建議進行整改的,由省住建廳約談被督察城市有關負責人或通過新聞媒體、內部通報等方式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 被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督察事項相關責任主體,應當積極配合規劃督察工作,及時提供與規劃督察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按要求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妨礙、阻撓或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提請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未按照《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認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省住建廳會同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省旅游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號)和相關黨員干部管理規定,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呈報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失職、濫用職權、違法違紀的,按照《湖北省城
鄉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督察員開展工作時應主動出示《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監督檢查證》。
第十九條 省住建廳內部責任分工為:
(一)稽查執法處全面負責城鄉規劃督察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會同城鄉規劃處和省城鄉建設監督辦公室開展住建部轉(交)辦案件調查處理,協調部省聯動、部門協商等事項;
(二)城鄉規劃處負責遴選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員,參與違法事實調查認定和案件處理,指導省城鄉規劃中心提供遙感監測等技術支持;
(三)省城鄉建設監督辦公室負責按照廳年度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集中巡查,對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員進行日常管理;
(四)其他相關處室主動配合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