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國有農(林)場、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安全發展作為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責任追究與容錯糾錯相結合、失職照單問責與盡職照單免責相結合。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對不按規定履職的成員及時予以提醒或者按組織規定作出處理;
(四)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支持紀委監委和司法機關對安全生產違紀違規和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查處,統籌協調各方面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加強應急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
(六)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七)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干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以及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每年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不少于2次;
(四)履行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職責,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對不按規定履職的及時予以約談批評或者按照地方政府組織規定作出處理;統籌協調各方力量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五)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六)組織領導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
(七)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以及信息公開工作,推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問題整改工作落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完善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溝通合作機制,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共建共享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規違紀行為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協調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
(三)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協調組織、機構編制等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明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監管的行業(領域);
(五)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除按本細則第九條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推動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工作體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導安全生產規劃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相關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五)統籌協調推進本地區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推動落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依法組織或者指揮、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標準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履行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職責,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定期聽取分管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指導和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六)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隊伍、裝備建設,根據需要指揮、參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 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并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建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上級黨委和政府每兩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巡查1次。安全生產巡查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實施,并負責將巡查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主管部門,作為被巡查地區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每年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考核,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三條 在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履職盡責情況,重點報告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第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應當結合安全生產督查巡查、目標考核、述職報告等考察其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安全生產考核情況。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防止或者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安全生產搶險救援、組織實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防控、同安全生產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以及在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對轄區安全生產年度責任目標考核連續3年位列前三名,市(州)連續3年、縣(市、區,含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連續5年沒有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對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久拖不決,導致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或者對其查處不力的;
(四)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安全發展產業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備案)、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五)不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的,或者未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掛牌督辦的事故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或者對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七)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八)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九)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條 對存在本細則第十九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二條 對因下列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上級黨委和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和交辦的有關事項不按規定落實的;
(二)事故發生后在應急救援中違反規定導致產生次生災害事故的;
(三)未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規定治理,或者對上級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不按要求督促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相關規定的;
(四)因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措施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工作不力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按照規定應當予以責任追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現的;
(二)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并且效果明顯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不予追究責任:
(一)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
(二)執行上級錯誤的工作決定或者要求所導致,但提出過明確反對意見的;
(三)新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且已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實的;
(四)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五條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整分工、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存在本細則第十九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同級黨委和政府同意后,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相關責任追究決定機關。
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收到安全生產委員會責任追究建議書后,依紀依法開展責任追究,并將責任追究情況反饋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應急管理廳承擔。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