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宜昌市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各分局:
《宜昌市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已經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5月8日
宜昌市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令第5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4〕24號)和《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實施意見》(宜府發〔2014〕25號),進一步加強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是對經依法認定的閑置土地使用權人不履行《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或不履行閑置土地開發補充協議、不履行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其他閑置土地處置決定,而限制其部分權利的名單。
第三條 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規定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
(一)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的;
(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還土地的;
(三)《延期開發補充協議》、《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補充協議》、《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土地置換協議》等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到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履行的;
(四)在閑置土地處置過程中有其他不誠信或干擾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拒不履行約定責任義務等行為的。
第四條 市城區范圍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由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縣市、夷陵區和高新區范圍內的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分別由縣市、夷陵區和高新區國土資源局認定,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根據閑置處置狀況適時更新。
第五條 全市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在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也可在其他媒體公示。
第六條 納入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的土地使用權人,在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消除前,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其采取如下懲戒性措施:
(一)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不辦理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易中,不予認定其土地競買資格;
(二)函告規劃部門,建議不受理其新的用地選址申請;
(三)函告稅務部門,建議在其申請土地稅收減免時不予審批。
第七條 經整改已經消除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認定的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完成的,經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認定后,從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中移除。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將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抄送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及規劃、稅務、金融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
第九條 閑置土地處置期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不停止閑置土地信用黑名單的報批、備案、公示。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