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全省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實施意見的通知
鄂政辦發〔2018〕8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支持全省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2月17日
支持全省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等湖北長江大保護十大標志性戰役相關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8〕2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102號)精神,全力打好湖北長江大保護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標志性戰役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攻堅戰,加快推進全省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穩步推進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
(一)細化實化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實施方案。明確全省沿江化工產業關改搬轉的時間表、路線圖。堅持按照產品高端化、生產集約化、產業綠色化的要求,圍繞促進全省沿江化工企業安全環保達標升級、化工企業入園集群發展和化工產業提檔升級,穩步推進全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完成時限:2018年12月底前。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高質量推進化工園區建設。制定湖北省化工園區確認指導意見,明確化工園區規劃布局、申請設立、調規擴容、改造提升和規范化建設的土地供應、產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環保認定條件及認定程序,高標準高質量推進化工園區建設。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承接園區具備調規擴容條件的化工園區,可按照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申請設立和適當擴大承接園區規模,以滿足沿江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需求。(完成時限:2018年12月底前。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三)完善省級財政支持政策。省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2億元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專項資金,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采用以獎代補方式撥付各有關市州政府統籌使用,集中用于支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工作。(完成時限:每年12月底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
(四)加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支持。將化工企業搬遷改造、新產品開發、智能制造、綠色制造、兩化融合、創新平臺建設和隱形冠軍培育等重點領域納入省級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并予以重點傾斜。積極爭取國家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
(五)加強稅收政策支持。列入《湖北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任務清單》《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任務清單》的企業,可享受運營前3年新增地方財政收入返還企業和去產能調結構政策、停產停業關閉企業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實施政策性搬遷改造企業在搬遷改造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具體辦法按《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執行。(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六)加大政府債券支持。省財政在安排政府債券時向有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任務的市(縣、區)予以傾斜,由相關市(縣、區)統籌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沿江化工企業搬遷改造和化工產業轉型升級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七)建立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專項基金。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等政府投資基金專門設立不少于50億元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專項子基金,重點支持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和產業轉型升級建設項目。(完成時限:2019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八)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全省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工作,積極參與綠色技改相關銀政企對接活動,加大對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項目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化工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募集搬遷改造資金,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搬遷、改造和轉產化工企業改制重組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依法依規參與化工企業關改搬轉工作。(責任單位:湖北銀保監管局、人行武漢分行)
四、加強土地政策支持
(九)保障搬遷改造項目土地供應。制定鼓勵沿江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的土地供應政策,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的新搬遷改造化工企業項目建設用地實行應保盡保,對落后化工產能用地嚴格準入限制。國土資源部門在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向化工搬遷改造企業承接地適當傾斜,對符合產業轉型升級方向的搬遷改造化工項目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全力保障搬遷改造項目土地供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十)支持騰退土地轉化利用。對因搬遷改造、關閉退出被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化工企業,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按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搬遷改造企業騰退的土地,屬于劃撥用地的,可以依法轉讓或由當地政府收回,當地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屬于工業用地的,可由當地政府收儲或由企業依法報批改變用途后自主開發。對搬遷改造、關閉退出企業騰退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理。(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妥善化解各類風險
(十一)加強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督促和引導企業加強騰退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按照湖北省節約集約示范省創建和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根據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需搬遷或關閉的企業名錄、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名錄等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加強企業騰退土地利用準入管理,合理確定企業騰退土地中污染地塊的土地利用。強化土壤空間布局管控,明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
(十二)有效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妥善處理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財稅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加大抵債資產處置力度。(責任單位:湖北銀保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三)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問題。堅持企業主體責任與地方組織、社會保障相結合,制定轉崗再就業服務、開展職業培訓政策措施,妥善解決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職工分流安置問題。對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依法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方式穩定現有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支持企業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化工企業舉辦專場招聘活動,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省經信廳)
六、強化安全環保監管
(十四)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樹立“規劃先行、本質安全、應急高效、綜合治理”的發展理念,制定湖北省化工行業高質量安全發展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化工行業高質量安全發展責任體系,提高化工行業安全發展、創新發展水平。督促企業依法開展關改搬轉項目安全評價,對正在實施關改搬轉的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關改搬轉過程不發生安全事故,不遺留安全隱患。(責任單位:省應急管理廳)
(十五)加強環保管理。督促沿江化工企業依法開展關改搬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確保項目建成投產后滿足環保標準要求。對正在實施關改搬轉的化工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企業停產前及停產過程中的環保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停產后的環保處置,確保企業關改搬轉過程不發生環保事故,不遺留環保隱患。(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七、加快推進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
(十六)加強磷石膏堆存監管。加強磷石膏生產、堆放、存儲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三防”措施,有效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安全生產。(完成時限:2019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
(十七)加快推進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制定鼓勵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措施,為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提供技術支撐和財稅政策支持。支持開發生產水泥緩凝劑、膠凝材料、土壤調理劑及建筑石膏磚(瓦、板、粉)等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加快制定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與應用技術標準,積極開展裝配式混凝土空間網格盒式結構等新型石膏建材產品工程化推廣應用試點示范。支持將磷石膏綜合利用項目增補納入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目錄,對企業以磷石膏等廢渣為原料生產磚(瓦)、砌磚、墻板類產品、石膏類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取得的收入,且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磷石膏等資源的,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完成時限:2019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