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實施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等“五個合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各分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 號)和省廳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現就實施“五個合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并辦理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
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按以下不同權限的要求辦理:
(一)用地預審和選址權限均在本級的,由市局相關科室先確定項目選址初步方案,推送項目所在縣市區局(分局)組織預審資料,經市局預審通過后出具建設用地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附件一并核發。
(二)用地預審在上級部門、選址權限在下級部門的,由下級部門確定項目選址初步方案,組織預審資料依程序上報,待上級部門預審通過后下達用地預審批復,再由下級部門將用地預審批復轉化為建設用地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附件一并核發。
(三)用地預審和選址權限均在上級部門的,按自然資源部和省廳相關要求辦理。
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負責選址的市局或縣市區局(分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二、合并辦理土地供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用權的,同時申請辦理土地供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在窗口同步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公告土地出讓結果的同時,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到窗口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合并辦理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在辦理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中,對審查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不再出具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對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再按單棟建筑面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直接按項目總建筑面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合并辦理用地復核和規劃條件核實
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涉及用地復核和規劃條件核實兩個事項合并為規劃條件核實一個事項,在規劃條件核實中一并開展用地復核。
五、合并辦理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
(一)在項目用地預審和征地報批過程中,對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將兩項工作合并開展,出具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報告。
(二)對城市批次用地不再辦理規劃選址意見,由所在縣市區局(分局)直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項目建設用地時序,確定批次范圍組織用地報批。
六、規劃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號
規劃證書編號由字號加15 位數字組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字號為“用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字號為“地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字號為“建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字號為“鄉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字號為“核字”。15 位數字前6 位按照行政區劃代碼執行,7-15 位代表證書發放年份,11-15 位代表證書發放序號。
各縣市區按全國行政區劃代碼統一編號,宜昌市本級使用420500,宜昌高新區使用420501。
涉及上述業務的相關科室、單位要建立有效溝通、聯系機制,保證審批事項統一在窗口受理、出件,確保辦事企業群眾少跑路,切實方便服務對象。
宜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 年12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