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房產管理局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宜昌市規劃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城區非住宅類項目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宜市房〔2012〕41號
各區國土分局、建設局、規劃分局、工商分局、東山房政管理所,各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各建設單位:
為加強城區非住宅類項目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現將加強城區非住宅類項目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城區非住宅類項目規劃建設和銷售管理,包括商業、酒店、辦公、養老公寓、集體宿舍等。
禁止建設產權式商鋪、產權式酒店、公寓式酒店、公寓式辦公和酒店式公寓。
商業、辦公類建筑只能整體或整層銷售,規劃審批有實體墻分隔的,可以按規劃審批的分隔單元銷售;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分割的方式進行銷售。城區鼓勵建設集中的大型商業設施和社區便民商業設施。
酒店類建筑和養老公寓一律不得分層、分套(間)銷售,只能項目整體轉讓。
集體宿舍只能辦理集體產權,不得銷售和抵押。
含上述禁止建設和銷售的非住宅類項目,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審批。
二、規劃部門在擬定非住宅類項目用地出讓的規劃條件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標明其用地性質,在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本通知予以禁止的事項。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招拍掛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和本通知禁止性規定。
三、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批方案,進行非住宅類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圖審查。非住宅類項目一般應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設計;內部平面應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別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應設置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設置的餐飲服務設施外,不得設置燃氣管道。
四、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立項審核、規劃許可等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組織非住宅類項目開發建設,落實項目規劃建設用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標準和經核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監理。
五、住建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擅自修改設計方案和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不按照經批準的施工圖施工、不按規定監理等違法違規行為。
規劃、住建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按照批準的規劃許可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對擅自修改規劃設計方案和未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建設的項目,依法不予驗收和備案。
六、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規劃部門審定的圖紙對非住宅類項目進行測繪,禁止擅自進行房屋分割測繪。
房管部門應根據房屋測繪機構的測繪成果,嚴格審查項目預售方案、樓盤表是否按照規劃部門審定的圖紙建立。對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分割銷售的,不予辦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和房屋登記手續。
七、建設單位在銷售非住宅類項目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等詳細情況,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經營使用,并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買受人明確約定。
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非住宅類項目時,不得采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其廣告宣傳、樓書中不得暗示該房屋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在銷售廣告中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以租代售等方式銷售非住宅項目。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租賃期限進行出租。
八、工商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環節的廣告監督,加大對虛假廣告、過度宣傳廣告的打擊力度,對違反《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
九、國土、規劃、房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非住宅類項目在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房屋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性質和土地使用權性質使用房屋。
十、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方案設計批復的非住宅類項目,按原批準的設計文件執行;土地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非住宅類項目,已出售的部分,房管部門要加強預售資金的監管,確保工程順利完工;尚未出售的部分,一律禁止以虛擬、劃線分割的方式銷售,房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合同網簽和房屋登記時要嚴格把關。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