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惠企政策
日期:2024-05-29 11:50來源: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責任編輯: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閱讀量:
| 序號 | 文件名 | 文號 | 內容摘要 | 印發日期 | 有效期 |
| 1 | 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宜辦發 〔2022〕4號 |
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工業企業“零增地技改”或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安全生產要求的前提下,根據需要在原用地范圍內增加廠房及配套設施、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容積率不設上限,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市政設施配套費。鼓勵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經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一層全額征收,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容積率大于2.0的多層標準廠房竣工驗收后,經批準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對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分割轉讓,市、縣人民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發展眾創空間、文化創意、康養(非營利性)等新業態,以及轉型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在不變更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內過渡期內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享受支持政策;過渡期滿,需辦理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變更手續時,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其余可以協議方式辦理。 |
2022年2月28日 | 長期 |
| 2 |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自然資源管理改革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鄂政辦發 〔2022〕11號 |
(十三)優化土地供應政策。對附著于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探索以協議方式出讓。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鼓勵采取多種方式復合利用,用于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十四)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工業項目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其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20%。 |
2022年3月26日 | 長期 |
| 3 | 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強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服務擴投資穩增長十條措施的通知 | 鄂自然資發 〔2022〕6號 |
六、降低企業用地用房成本。深化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工業用地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建設多層廠房、實施廠房改造加層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而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出讓土地允許1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特殊項目2年內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50%;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地需交納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個月內繳清;租賃國有土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困難企業可申請減免不超過12個月的土地租金。 |
2022年6月2日 | 長期 |
| 4 | 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自然資發 〔2022〕129號 |
10.落實臨時用地政策。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直接服務于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20.優化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劃撥供地程序。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經批準實施后,直接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
2022年8月2日 | 2年 |
| 5 | 自然資源部關于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 | 自然資規 〔2022〕1號 |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升行政效率,為相關企業申辦測繪資質、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導航電子地圖送審以及政策咨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智能網聯汽車新業態發展中涉及測繪活動及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監督管理,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協同與信息通報,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 2022年8月25日 | 長期 |
| 6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昌城區存量商業服務業用地規劃用途優化調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宜府辦發 〔2023〕10號 |
對宜昌城區存量商業服務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關約定,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調整規劃用途的,堅持“企業申請、充分論證、集體決策”的原則,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權、調整控規規劃用途、重新公開出讓”的程序進行辦理。 | 2023年2月21日 | 2年 |
| 7 |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自然資發 〔2023〕89號 |
縮小用地預審范圍。以下情形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1)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2)油氣類“探采合一”和“探轉采”鉆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用地;(3)具備直接出讓采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采礦用地;(4)露天煤礦接續用地;(5)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復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申請建設用地。 | 2023年6月13日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8 | 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 自然資規 〔2023〕6號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照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從事油氣勘查開采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采技術能力。 | 2023年7月26日 | 5年 |
| 9 | 支持城市更新的規劃與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 | 自然資辦發 〔2023〕47號 |
在產業用地更新時鼓勵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關聯產業功能和配套設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社區建設。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 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項目, 以 及老舊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項目,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規模可不受規劃容積率指標的制約。在規劃條件之外,對多保留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 建筑、多無償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務設施等公益性貢獻,其建筑面積可按貢獻的相應建筑面積補足。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對于增設必要的樓梯、 電梯、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風道、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以及景觀休息設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計入規劃容積率。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 在城市更新中對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寬、建筑密 度、 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情形,可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于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并鼓勵對現行規劃技術規范進行適應性優化完善。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劃撥土 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商品住宅類更新項目, 在租賃期內依法依規完成更新改造的,可在租賃期滿后依法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以轉讓、經分割審批后部分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等方式盤活利用。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后用途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 規范土地復合利用。規范土地復合利用,推動在城市更新中復合利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主要涉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確定及土地價款計收。 復合利用土地的用途可按主用途確定,主用途可 依據建筑面積占比確定,也可依據功能的重要性確定。土 地主用途與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與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復合利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可根據土地用途不同,分別設定出讓年期,但不得超過對應用途最高出讓年期。復合利用土地的出讓底價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項評估后確定。 細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在城市更新中為適應市場需求,鼓勵靈活確定土地出讓年限和租賃年期。對城市更新項目重新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可以重新設定出讓年限。 為適應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城市更新可考慮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或租賃年期供應產業用地,并允許根據需要予以續期,包括續期在內的總年限不得超過該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讓年限或租賃年期。實施差別化稅費計收。以 “無收益、不繳稅”為原則,城市更新項目可依法 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加強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稅的征管。對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提供公益性建設、實施產業 轉型升級的,鼓勵相應土地在流轉中適度減免土地增值稅或降低所得稅稅率。探索差別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稅稅收政策,對 閑置和低效的城鎮用地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稅的征管,促進土地高效利用。
優化地價計收規則。鼓勵在城市更新中優化完善地價計收規則。改變用途后,補繳土地價款的計收,可以分區域、 用地類別,制定以公示地價(或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統一規則。綜合考慮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 用地或建筑面積、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多地塊 聯動改造等成本, 以市場評估價為基礎按程序確定土地價款。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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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 | 長期 |
| 10 |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 鄂政辦發 [2023]41號 |
加大第4代住宅等高品質產品供給,對開發企業配置高于現行標準規范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給予免計容獎勵,對“空中花園”“開放式露臺”“風雨連廊”等不計入容積率。已公示且未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的前提下,允許調整住房套型結構。 |
2023年11月26日 | 長期 |
| 11 |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宜昌城市新中心土地集中集約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 | 宜府辦發 〔2024〕4號 |
推動產業項目增容提效。鼓勵建設多層工業廠房,推動“工業上樓”。工業生產必需的研發、設計、檢測、中試等其他生產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可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之外計算,且建筑面積不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生產性廠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50%。細化產業門類,分類確定不同產業用地最低容積率標準。允許容積率大于2.0的新供產業項目,經規劃條件核實后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分割轉讓。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城市新中心范圍內的工業項目,由政府完成區域環境影響、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危險性等統一評價,企業可直接運用評價成果,將規劃方案咨詢等中介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符合產業集中高質量發展導向的產業項目出讓底價在不低于前期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可執行優惠地價。根據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 | 2024年1月18日 | 長期 |
| 12 |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 宜府辦發 〔2024〕10號 |
加快房地產轉型發展。打造具備政策查詢、房源展示、申請、選房、繳費等功能的住房供應鏈平臺,打通供需信息壁壘,推動以需定供,引導企業精準開發項目和實施租售服務。深入推進宜昌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項目試點,對“空中花園”“開放式露臺”等不計入容積率;對已出讓但尚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有實施意愿的項目,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后,按程序報批。 | 2024年2月5日 | 長期 |
| 13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印發《關于強化危舊房改造試點項目規劃支撐和用地保障的若干措施(一)》的通知 | 宜自然資規發 〔2024〕5號 |
維修加固類改造項目為補齊基本居住功能增加廚房、衛生間、陽臺等,完善配套增加門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增加停車位增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均可納入豁免清單,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項目建設完成后由轄區政府組織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拆除重建類改造項目實行預供地制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審定的策劃方案出具《項目用地規劃意見書》,明確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容積率等,發布預出讓公告。用地意向單位提出用地預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并報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審議后出具《意向用地申請意見書》。項目完成征收形成“凈地”后,發布正式出讓公告。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帶方案掛牌方式供地。 | 2024年4月26日 | 長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