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推行“抵押即交證”服務模式的通知
各縣(市、區)局、高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城區各分局、市不動產交易和登記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自然資源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促進營商環境優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9 號)精神,現就在全市推行“抵押即交證”服務模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利用不動產單元代碼“一碼關聯”,結合經營主體抵押融資需求和不動產不同物理形態,打通純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產抵押,將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權首次登記、抵押權注銷登記等多項業務聯辦,滿足項目建設不同階段的抵押融資需求。
二、適用范圍
(一)純土地抵押。適用于土地交付時已完成地籍調查,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銀行抵押貸款審批通過的新供地項目,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合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首次登記。
(二)純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建筑物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合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注銷登記與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三)純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合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注銷登記(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抵押權首次登記。
三、辦理流程
(一)純土地抵押。
1.申請辦理。用地單位與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編制有不動產單元代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劃撥決定書)。用地單位憑已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向金融機構提出抵押貸款申請。
2.信息預審。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提前完成土地首次登記的信息預審工作。
3.貸款審批。金融機構以不動產單元代碼代替不動產權證號填寫貸款審批資料和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提前完成貸前調查、授信審批,壓縮審批時間。審批通過后,金融機構與用地單位在交地前共同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抵押即交證”申請,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核抵押合同等抵押權首次登記信息。
4.繳納稅費。用地單位依照用地審批流程辦理相關手續,繳清土地出讓(劃撥)價款、稅款等相關費用。
5.核發證書。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登簿,接續完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首次登記登簿,并同時將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電子證照)、抵押權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權電子證照)分別頒發給用地單位和金融機構。
(二)純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建筑物抵押
在項目開發建設階段,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申請材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一并申請純土地抵押權注銷登記+土地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受理、審核登薄后,為金融機構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三)純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
項目竣工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明、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材料、建設項目已竣工的材料等申請材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一并申請純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抵押權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受理、審核登薄后,并同時將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電子證照)、抵押權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權電子證照)分別頒發給建設單位和金融機構。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抵押即交證”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部署,推動“抵押即交證”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聯動。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和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做好“抵押即交證”工作內部銜接,并指導用地單位和金融機構做好資料準備和申請工作。
(三)加強宣傳報道。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要廣泛開展對“抵押即交證”改革工作的宣傳,加強對政策的解讀和釋疑,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并及時總結報送開展“抵押即交證”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樹立先進典型,加強宣傳推廣。
宜昌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