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印發《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局,省直各有關單位,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全省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工作,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質量,現將《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工作,健全和規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根據《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參照《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以下簡稱“評估員”),是指依照本規定符合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條件,受聘于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能從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評估員實行統一管理,負責評估員的考核、業務培訓以及監督、工作指導。
第四條 申請評估員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法律法規,熟練掌握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相關技術要求;
(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四)具有地質礦產勘查、水工環地質、采(選)礦等工程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五)從事相關工作(如礦產勘查、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山或水源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設計等)累計滿8年。同時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1.主持或主編過小型以上(含小型,下同)規模的礦床或水源地勘查報告、礦山生產勘探報告;
2.參加過不少于3份小型以上規模的礦床或水源地勘查、礦山生產勘探報告審查;
3.主持過小型以上規模的礦床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或礦山設計工作。
(六)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五條 申報評估員需經所在單位同意,并由所在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并推薦申報。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質勘查單位主管部門、省內有關高等院校、研究(設計)院(所)、大中型礦山企業等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推薦申報。
第六條 申報評估員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申報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畢業證、專業技術職稱證復印件。
第七條 凡申報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員,經初審并考核合格的人員,須參加省國土資源廳統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考試、考核合格者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認定。
第八條 評估員在受聘于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后,可承擔下列業務:
(一)作為專家參加甲類礦產中型及以上規模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報告評審;
(二)甲類礦產小型及以下規模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報告評審;
(三)礦產資源儲量年度報告評審;
(四)乙類(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
(五)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評估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所承擔報告進行評審,并對評審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對承擔評審報告的有關資料嚴格保密;
(三)按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第十條 評估員在評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估員資格。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報告評審及相關工作;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承擔報告評審及相關工作;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不正當酬金或其他財物;
(四)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給礦業權人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職稱取得評估資格的,經查實后,省國土資源廳將參照《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