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國土資文〔2010〕35號 宜昌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
宜市國土資文〔2010〕35號
各縣(市)、夷陵區國土資源局:
為了認真貫徹《國土資源部等十二部委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91號)文件精神,落實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會議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市第二輪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促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合目標和原則
(一)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通過進一步推進整合,達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得到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序進一步提高;資源配置向優勢企業進一步傾斜;礦山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礦山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初步建立的整合目標。
(二)各縣(市、區)應遵循進一步推進整合與產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相銜接,資源效益與環境效益、安全生產相統一,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
二、整合范圍和標準
(一)整合范圍。一是確定整合礦種。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將磷、煤、高嶺土、泥炭、建筑石料用灰巖、水泥用灰巖等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列為重點整合礦種。二是整合范圍及對象。各縣(市、區)在認真審查區域內未納入上一輪整合范圍的礦山布局、生產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等情況后,將符合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規定的采礦權,納入本次整合范圍。將勘查開采布局明顯不合理,重點成礦帶內已設探礦權影響整裝勘查布局,“圈而不探”的及不宜單獨設置采礦權的勘查項目列入探礦權整合范圍。涉及已有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按方案逐步實施;沒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探礦權,根據實際情況納入整合范圍。凡是在2010年底不能完成整合的礦業權,不能納入整合范圍,留待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管理常態化后逐步實施。
(二)整合標準。各縣(市、區)確定的整合后礦山、勘查區及保留礦山、勘查區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整合后的勘查區其預測基礎儲量滿足擬開采主礦種最低服務年限;礦山、勘查區重組改造后通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等證照齊全;礦山布局合理,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礦產開發利用方案和生產設計科學合理,并經過相關部門審查認定;開采主礦種在最低開采規模以上,且與礦山占用資源儲量相匹配;實行全層開采、貧富兼采,且回采率達到規定要求;開采磷、水泥灰巖等工業基礎原料礦產的,開采主體具有選礦加工能力,且采、選、加工能力配套,或者礦山與后續加工企業形成了采選加聯合體;安全、環保措施到位,且保障有力。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工作安排。全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進行。2010年1月底以前,各縣(市、區)上報按部、省要求編制的整合實施方案。2010年2月5日前,各縣(市、區)必須全力配合市局做好實施編制工作。各縣(市、區)于2010年4月至9月底期間,嚴格按照部、省要求,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整合實施方案,如因時間緊等問題,不能完善部省市發證登記資料的,可報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簡化辦證手續。各縣(市、區)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區域內的整合自查工作,并向上級提交自查報告和驗收請示。宜昌市組成驗收組,于2010年10月對各縣(市、區)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二)工作要求。各縣(市、區)要按照開發整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依法穩妥地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整合可采用資產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確需擴大的,必須按發證管理權限報批;整合后的礦山生產能力不得低于部、省、市有關規定要求,礦山平面投影范圍不得重疊;一個礦床(礦體)原則上不得設置多個采礦權;整合后的礦山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個采礦權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產系統;嚴禁出現一證多井、非法掛靠等現象;整合前采礦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采取協議方式有償處置;凡一年內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兩次以上的礦山一律關閉;對整合后的礦山,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簡化程序,集中審批;采礦權的審批工作,要嚴格按照發證管理權限進行,不得越權或變相越權發證;探礦權按照部、省要求以及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整合;煤礦資源整合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四、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各縣(市、區)要堅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對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整合任務任務,找準關鍵環節,確定整合政策,提高整合標準。整合工作要列入“一把手工程”,列入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目標責任考核,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領導體制,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共同責任機制。加強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范整合工作中的礦業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確保整合工作有序推進。
(二)制訂優惠政策,引導探、采礦權人參與整合。被整合礦業權周邊的零星邊角資源、不宜新設礦業權的深部資源可按計劃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整合主體,整合利用的保安礦柱可適當減免礦業權價款。堅持“存量利益不變,增量利益共享”原則,鼓勵采取整合后礦業企業在當地注冊、企業異地建廠但稅收返回資源產區等方式,保證整合后地方收益不受損害。
(三)嚴格執行整合政策,扎實推進整合工作。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采礦權,確需新設采礦權的礦區,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按經批準的礦業權設置方案報發證權限管理機關審批。各縣(市、區)要全面清理排查礦業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實開展整合工作。要切實抓好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并進行自查,確保整合實施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策略,耐心細致地協調各方利益,先易后難,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對已列入整合礦區的礦山企業,無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開展整合;對借整合名義實施開發建設或非法生產的礦山企業,有關部門要通過聯合執法給予嚴厲打擊。凡未按整合實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務的縣(市、區),自2011年1月1日起,不予新設礦業權。
(四)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整合工作規范實施。對整合重點礦區,實行掛牌督辦制度,限時完成整合工作任務;掛牌督辦重點礦區數量原則上不少于本行政區域內確定整合礦區的30%;各縣(市、區)要隨時掌握掛牌督辦重點礦區工作進展情況,將督辦責任落實到人。
(五)加強宣傳,發揮社會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各縣(市、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整合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效,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建立整合公眾參與制度、整合實施方案公示制度、社會公眾監督制度。
(六)完善長效機制,規范行政管理。各縣(市、區)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布局、礦業權市場準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等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整合后的礦山監管,鞏固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成果,有效地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長效機制,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