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廳發〔2009〕91號 關于抓緊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9〕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規范總結表揚暨進一步推進整合工作部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要求,現就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確定整合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礦業權實地核查、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和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需進一步推進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確定整合范圍,抓緊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
在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工作中,應做好與上一輪整合實施方案的銜接。對未納入上一輪整合范圍的礦山,要認真審查其礦山開發布局、礦山生產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等情況,凡符合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規定的,都應納入整合范圍;對列入上一輪整合范圍但未完成整合任務的,應列入進一步推進整合的重點礦區,編制切實可行的整合實施方案,原則上應實行掛牌督辦;對上一輪整合不徹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礦山生產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等仍達不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及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要求的礦區,應重新編制整合實施方案,確保整合工作落實到位。
二、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方案編制
按照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規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合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兩種形式之一組織編制: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或實施意見,對市、縣整合實施方案編制提出總體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在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查通過的市、縣整合實施方案進行匯總,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部備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總體狀況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布局,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統一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部備案。
按照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規定,應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整合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由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在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明確編制要求,確保按時備案
為指導各地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工作,部組織研究制定了《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及編制要求》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審查要點》(見附件),供各地參考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進行細化調整。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發〔2009〕141號文件要求,充分發揮共同責任機制作用,積極爭取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支持,落實工作經費,組織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單位,抓緊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確保2010年3月底前完成審批和備案。
報部備案的材料應包括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或匯總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復。匯總報告應包括整合礦區總數、各整合礦區范圍、整合礦區內參與整合的礦業權名單、整合后擬設置的礦業權數目、最低開采規模和整合后礦業權布置圖等內容,確保整合實施方案切實可行,整合礦區內所有礦業權進表、上圖、“落地”。
四、建立季報制度,加強督促落實
為了及時掌握各地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展情況,部建立季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國土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工作報告要圍繞各個階段工作重點,應包括階段工作完成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推進工作的措施。
當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點要抓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工作,部將采取分地區召開會議聽取匯報、實地調研、印發通報等方式,督促指導各地做好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