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4〕72號
各市、州、縣住建委(局):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加快發展綠色建筑,逐步普及綠色建筑一星級標準,提升建筑節能水平。經研究,決定開展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認定的依據
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結合湖北實際,省住建廳組織編制了《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經評估,本技術條件相當于綠色建筑一星級標識水平,作為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標準依據,凡納入省級認定的項目應依據本技術條件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驗收備案。
在開展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同時,鼓勵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并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標識。
二、省級認定的步驟
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工作分步實施,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區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各類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和規劃批準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以及武漢、襄陽、宜昌市中心城區的保障性住房應按照《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進行項目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
2、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市、州、縣中心城區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各類大中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規劃批準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以及市、州中心城區的保障性住房應按《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進行項目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
3、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鎮新建各類民用建筑應按《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進行項目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
三、省級認定的程序
1、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納入省級認定范圍的項目按照《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進行綠色建筑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2、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進行專項審查。凡屬于本通知要求省級認定的項目,應通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施工圖專項審查,方可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在合格書中載明“通過綠色建筑設計省級認定”,不另行頒發綠色建筑認定證書。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項目,施工圖審查可按收費標準的上限收取。
3、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實施,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施工質量監督。屬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并附變更說明及計算書,送原審查機構復審,未經復審或復審不通過的,不得組織實施。
4、凡屬省級認定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同步對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內容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報告中明確其實施情況。竣工驗收備案中應核實其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實施及驗收情況。符合要求的,在備案表中載明“按照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實施”。
四、省級認定的統計
1、通過綠色建筑設計省級認定的項目,由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統計匯總,并通過湖北省施工審查信息管理系統向省住建廳和所在市州報送。
2、按照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實施并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項目,由項目備案機構于每個月的5日前將上個月的項目清單報送本級住建委(局),市、州、縣住建委(局)應于每個月的10日前將上個月的項目清單逐級上報市州住建委和省住建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