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重大變更審查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6〕31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高新區建管辦、葛洲壩基地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規范施工圖審查合格后的勘察設計重大變更行為,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以下簡稱勘察設計文件),任何單位和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凡涉及重大變更內容,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二、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下列變更時,均應視為重大變更:
(一)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因原設計變更或施工時發現與勘察報告不相符,需重新進行的工程勘察補勘。
2、施工過程中發現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質現象影響場地穩定性進行的補勘。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
1、建筑
(1)改變建筑規模(如增加層數、建筑面積,改變層高、建筑高度等);
(2)改變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使用功能;
(3)改變建筑平面形狀和尺寸;
(4)改變建筑物的節能性能、綠色建筑標準(如改變建筑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幕墻面積等);
(5)改變外立面,并涉及主體結構的改變;
(6)增加或減少樓梯、電梯的數量和形式;
(7)改變消防設施、消火分區等。
2、結構
(1)改變結構體系;
(2)改變基礎型式、基礎埋置深度或±0.000標高;
(3)增、減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數量;
(4)改變主要結構材料(如普通混凝土改為輕質混凝土、改變鋼結構鋼材品種等);
(5)改變地基基礎檢測項目、方法、數量。
3、給排水
改變消防系統和設施。
4、暖通
改變防排煙系統及設施。
5、電氣
(1)改變供電系統;
(2)改變防雷接地設施及要求;
(3)改變消防控制和報警系統。
三、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文件重大變更內容向原審查機構報審。未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作為施工和監理依據,有關方面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驗收備案。
四、勘察設計文件重大變更內容未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而實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