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人民政府設立宜昌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分為六類:
?。ㄒ唬┛茖W技術突出貢獻獎;
?。ǘ┘夹g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ㄋ模┛茖W技術成果推廣獎;
(五)科學技術合作獎;
(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組織,以及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組織,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市科技獎。
第四條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寧缺毋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及全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宜昌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進行協調,公開征求并處理對評審結果的異議,作出授予市科技獎的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從有關科技、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庫中,聘請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點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ǘ┰诳茖W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叭松形窗l明或者尚未公開;
?。ǘ┚哂邢冗M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經過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ǘ氖聵藴?、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ㄈ┰趯嵤┲卮蠊こ添椖恐?,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授予將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事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宜昌市域以外的公民、組織:
(一)與本市的科技人員或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ǘ┰谙虮臼锌萍既藛T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為本市培養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市外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ㄒ唬┰诒臼凶郧覍僦行⌒鸵幠5钠髽I,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采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ǘ┍酒髽I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10%;
?。ㄈ┲匾曅庐a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5%。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類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二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數量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掌握。
第三章評審和授獎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ㄒ唬┛h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ǘ┦腥嗣裾嘘P部門;
?。ㄈ┙浭锌萍夹姓块T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推薦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或者候選組織,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相關資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中一種獎類的評審,但可同時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評審。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參與推薦及評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技術成果。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完畢,應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公開征求異議。征求異議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0日。
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在征求異議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對異議提出成立或不成立的處理意見,但因訴訟或仲裁未終結而不能提出處理意見的除外。
異議處理期限屆滿,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異議處理意見,對市科技獎獲獎人選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作出決議,并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異議成立和因訴訟或仲裁未終結而不能在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的,該候選人或候選項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獎的獎勵范圍。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歸獲獎人或獲獎項目完成人所有?! ?br />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獎獲獎情況,記入獲獎者本人檔案并作為其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根據本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需要調整獎勵經費標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市科技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市科技獎的評審、授予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獎評審的具體規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4日發布的《宜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