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開展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7〕64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高新區建管辦、葛洲壩基地管理局,各相關單位:
一、省級認定的范圍
(一)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鎮新建各類民用建筑應按《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附件1)(以下簡稱《技術條件》)進行項目設計、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
(二)鼓勵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并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標識。
二、省級認定的程序
(一)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納入省級認
定范圍的項目按照《技術條件》進行綠色建筑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提供CAD版本格式),并提供日照、采光、通風、隔聲、圍護結構熱工計算分析報告等相應的技術文件。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項目立項批文、規劃設計審批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和《技術條件》進行專項審查,凡達到《技術條件》的,方可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在審查合格書中載明“通過綠色建筑設計省級認定”。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填寫《宜昌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信息統計表》(附件2),在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后,與《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一并報送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主城區(西陵區、伍家區和點軍區)項目報市建筑節能辦公室,其他項目按屬地原則報各縣市區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各縣市區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別匯總報市建筑節能辦公室。
(四)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實施,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施工質量監督。屬于綠色建筑省級認定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并附變更說明及計算書,送原審查機構復審,未經復審或復審不通過的,不得組織實施。凡屬省級認定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同步對綠色建筑省級認定內容進行驗收。
(五)通過綠色建筑設計省級認定的項目,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負責統計匯總,并通過湖北省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向省住建廳和市住建委報送。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如湖北省省級認定相關標準有變化,另行發文通知。
附件:1、《湖北省綠色建筑省級認定技術條件(試行)》.doc
2、《宜昌市綠色建筑設計審查信息統計表》.doc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6月13日